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
(银发[2008]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过评议,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欧元、日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美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港元代理结算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代理结算银行。
上述银行的代理期限为3年,以相应结算币种业务开通之日为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