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利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等有关管理规定,现就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机构可以其发行的产品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三、产品托管人应根据保险机构的委托,以产品名义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保险机构可以产品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申请时至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二)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复印件(若有);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债券托管账户证明材料;
(四)托管人和保险机构的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保险资产管理模式及说明、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文件。
保险机构和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
五、产品托管人应在开户、联网手续办理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邮寄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债券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