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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一) 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 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 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班实行考核、考试制度。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对于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进行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及见习会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CPV证书号码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申请确认的学时数

 

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意见

地方协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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