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完成并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 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 经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 担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研讨会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 参加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
(三) 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项目组长每项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四)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 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项确认20个学时;
(六) 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项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20个学时;
(七)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项确认10个学时;
(八) 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制度第十条所列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地方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质量审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总部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部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并记录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