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
(中评协[200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已于2008年5月20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
(2008年5月2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
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根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义务接受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 制定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 制定并发布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大纲;
(三) 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 组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 组织行业高端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讨和培训;
(六) 指导、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