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等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4日)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通知
(国统字[200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经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建立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机制。现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
一、为及时反映全国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建立,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