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安置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军休所(含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其他服务机构)、军供站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二、收养性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其他福利机构;
三、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福利工厂、假肢厂、其他福利企业;
四、收容类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
五、殡仪服务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单位;
六、彩票、募捐单位登记卡:填卡单位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单位、慈善团体;
七、社区服务中心登记卡:填卡单位分为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不提供住宿社区服务中心等;
八、民政行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卡:填卡单位为行政机关和各种其他事业单位(以上已列出的单位除外)。
第十条 行政区划登记卡:填卡内容为乡、镇、街道的名称,变更时间等。
第三章 民政统计台帐的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统计台帐在统一格式、统一软件下实施,由各省、地、县统计人员用计算机进行专门管理,乡镇的统计资料由民政助理员统一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县以上的民政部门都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实行民政统计台帐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政部门对民政统计台卡、台帐实行软盘和纸质形式同时保存,上级民政部门可只保留纸质台帐和软盘形式的台卡、台帐。
第十四条 民政统计台卡、台帐按民政统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民政统计台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程序和使用说明由民政部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