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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的通知(2005修订)


  一、革命伤残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抚恤证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三属登记卡(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

  1.革命烈士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

  2.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的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包括未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和病故的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

  三、现役军人家属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应征入伍通知书的现役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的家属。

  四、三红登记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由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登记卡:填卡对象为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3.红军失散人员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在1937年7月6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以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在乡复员军人登记卡: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在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军人。

  六、在乡退伍军人登记卡(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填卡对象为持有有效退伍证,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退伍或复员的人员,以及在1954年11月1日以前属于应征试点义务兵并退伍的军士和士兵。

  第七条 安置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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