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的通知
(民发〔2005〕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适应新时期民政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民政统计工作秩序,完善
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
民政事业统计台账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民政事业统计台卡样式(略)
2.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指标解释(略)
民 政 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民政统计工作,做到依法统计,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台卡、台帐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根据民政业务工作的范围分类,建立五类19种民政对象、民政行业单位和民政业务统计台帐(卡)。
第三条 民政统计台帐(卡)利用电子网络化的方式、实行科学合理、准确实用的动态管理,与民政统计报表制度相衔接。台帐填写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填写对象真实、准确;先填卡,后建帐,做到由台帐中提取统计数字。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依据民政统计台帐(卡)中的数据报送民政统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做到填报统计报表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数出一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地、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二章 民政统计台帐(卡)分类
第六条 优抚对象分类登记卡和填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