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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08年第21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和Ⅴ海湾水域作为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21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Ⅰ和Ⅴ海湾水域作为特殊区域的生效日期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于1973年指定海湾水域为附则Ⅰ和Ⅴ的特殊区域。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6届会议于2007年7月13日通过MEPC.168(56)号决议,决定根据防污公约附则Ⅰ第38.6.1条和附则Ⅴ第5(4)(b)条的规定,进入海湾水域的船舶从2008年8月1日起须满足附则Ⅰ第15和34条和附则Ⅴ第5条中有关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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