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的通知
(财办库[2008]168号)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精神,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下一步将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时间和范围
因部分中央单位目前正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为适应当前的抗震救灾工作形势,并确保重点检查的效果,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决定将中央单位重点检查的时间适当推迟,定为6月20日开始,8月上旬结束。若因时间缩短,个别部门重点检查工作未完成的,将在9月份进行补查。专项检查总体时间不变。
根据财库[2008]3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全部采购单位的20%,以及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和所有集中采购机构”的要求和采购规模、采购项目情况,确定了23个中央预算单位, 3个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10个在京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重点检查范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重点检查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委托代理情况、采购模式和采购方式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信息发布情况、专家抽取情况、开标评标情况、采购结果确认和执行情况、档案保存情况、质疑投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其他问题。
三、重点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小组由财政部驻北京、黑龙江、上海、广西、贵州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办领导带队)和监察部驻有关中央单位监察局的人员组成。检查中将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情况和实际发生采购活动的情况,选定一些数额较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开展、采购文件、合同票据等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项目情况对部分二、三级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延伸到中标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检查中涉及采购人的,要延伸对采购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