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官兵讨论落实作战计划的办法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作战编成的调整变化情况,健全军人委员会组织;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前动员,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临战训练,激发战斗精神,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和心理疏导等活动,做好防间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作战实施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坚定官兵敢打必胜的信心;
(二)根据指挥关系变化和人员伤亡情况,迅速调整恢复军人委员会组织;
(三)发动官兵进行战斗互助和战斗间隙中的战评活动,开展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做好官兵心理防护,开展瓦解敌军工作;
(五)督促官兵执行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
第三十五条 在作战结束阶段,军人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召开军人委员会会议,根据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指示要求,对休整或者回撤归建期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发动官兵开展战评活动,总结作战中的经验教训;
(三)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开展评功评奖活动,做好评比中的思想工作;
(四)发动和组织官兵做好照顾伤病残人员、烈士善后等工作;
(五)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搞好庆功活动,宣传战斗英雄的模范事迹。
第七章 党组织、机关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对军人委员会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副政治委员或者政治部(处)负责人分管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师级以上单位党委、机关领导军人委员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了解掌握基层民主建设状况,建立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宣扬和表彰重大典型,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