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通知

  注:1) 企业性质按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填写;2) 煤炭生产许可能力是指核定生产能力或设计生产能力;3) 当前开采深度是指井筒地面标高与开采水平标高之差;4) 主要灾害情况均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类方式和实际鉴定结果填写,煤尘爆炸和冲击地压危险性均填写有或无。

  附表2
  矿井通风系统现状普查表(以2007年为基数)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序号矿井名称通风 方式 矿井风量矿井漏风率 矿井最大通风流程矿井通风阻力矿井阻力分布比例总回风巷瓦斯浓度矿井瓦斯超限次数永久风门组数风桥数角联网络数量没有实现分区通风的采区数应设未设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数
需风量进风量进风段用风段回风段
m3/minm3/min%mPa%%%%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