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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7号--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六)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期满申请换证复查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复查申请;有效期内供货企业登记资料发生变化的,提交登记变更申请。

  (七)经查实申请人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其登记资格。

  二、自2009年3月15日起,已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收货人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到货时可在目的地实施检验。

  进口未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时,收货人应当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装运前检验条款,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符合要求条件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入境报检时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出具的货物合格声明。到货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第一到货口岸实施现场开包检验。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根据实际到货质量和履约情况,对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层级名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估和监督管理。

  四、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
登记申请表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 □换证复查
  □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号           
  企业名称          
  企业国别/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 编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前次登记

证书编号

 

前次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企业合法证明

发证机关

 

注 册 号

 

有效日期

 

经营范围

 

境外供货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规模

年棉花经营量(吨)

 

年棉花出口中国量(吨)

 

质量控制体系情况

 

掌握中

国棉花

法律法

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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