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和《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的实施
1、鉴于《设计规则》中新增了GD类压力管道(动力管道)类别划分,规则实施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申请GD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于此规则实施前已持有GC类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且已经具有新增GD类动力管道(对应的原GC类管道)设计业绩的设计单位,可按设计规则规定的增项程序提出GD类(注明GD1、GD2级)压力管道设计增项申请,并附GD类压力管道设计业绩表(表中应注明管道设计工程项目名称、管道级别、设计压力和温度、管道材质及其规格等内容),经原鉴定评审机构在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业绩表中抽取有代表性的GD类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审查并提交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增加GD类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对于新增GD类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工作,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可进行GD类动力管道的设计资格评审和审批人员考核;其他具有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评审和人员考核资格的评审机构,可进行亚临界(系指蒸汽压力与温度参数分别为170ata和535℃)以下(不含亚临界)发电机组使用的GD类动力管道设计资格评审和人员考核,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注明“亚临界以下”。
2、《设计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A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但本款A级中A4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不能覆盖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和人员资格。
3、鉴于《设计规则》附件E规定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样式与原《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规定不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按照《设计规则》附件E规定刻制新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