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
(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
(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
(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第六条第1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情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以便社会查阅。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一)网站公告。拟处置项目(含单项处置和打包处置,下同),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在资产公司审核处置方案前,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其中:
--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 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
--网站公告的内容。单个项目的网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打包处置项目除对资产包中每个项目进行公告外,还应在公告中对资产包作总体介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