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8]23号 2008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
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以下称171号文),
商务部、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以下称50号文)等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并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方面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机制。为严格备案材料核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根据171号文50号文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下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3、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5、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将填写完备并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附后)送商务部,商务部依法予以备案。核对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