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