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水管体制改革检查督导暨效能监察的通知
(办建管函〔2008〕47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结合水利部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8~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检查督导及效能监察(以下简称督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加大工作力度和改革步伐,确保2008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督察内容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改革内容逐项检查督导,重点是“两费”(公益性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同时,对各级水利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水利部关于水管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的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各省督察重点将在赴各地督察前分送有关督察组。
三、组织形式
本次督察由部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驻部监察局联合开展。部建设与管理司与驻部监察局牵头负责。
部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部监察局与相关流域机构共组成6个督察组,对改革进展相对滞后的河南等10个省(区、市)和改革工作完成相对较好的江西、广西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重点督察。其中,建管司负责3个组,驻部监察局、农水司和人教司各负责1个组。每个督察组由4~5人组成,分别由建管司、驻部监察局、农水司和人教司1名司局级领导带队。建管司、驻部监察局派人参加各督察组,部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余成员单位各派1人参加督察工作(具体分工见附件2)。
四、督察方式
本次督察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一是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座谈,并邀请财政、编制、社保等有关部门参会,了解全省(区、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省里、厅里对改革的重视程度,以及责任制落实、省厅措施是否得力等情况,并针对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二是选择改革任务重或改革工作滞后的3~5个市、县,与其政府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座谈,了解水管体制改革责任制、“两费”等落实情况以及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督导意见。三是选择改革任务重的3~5个水管单位(含省、市、县直属工程),分别召开单位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水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及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