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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顺利启动,取得了初步的工作成效。为做好2008年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关加大工作力度,为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奠定坚实基础。原则上 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第二季度启动实施。到今年底,扩大试点城市的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2007年已开展试点的城市,要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试点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居民参保率。

  二、做好试点启动各项工作。扩大试点城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进行基线调查,在准确掌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科学设计费用支出的项目、范围和基金支付比例。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要积极做好试点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实施方案出台后城镇居民能够尽快参保缴费,方便就医结算,及时享受待遇。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启动实施初期要着力对试点工作的具体政策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启动实施后,要加大对试点成效的宣传力度,通过对居民参保受益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各省(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组织动员等方面加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在坚持个人(家庭)缴费的基础上,2008年政府对试点城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不低于人均40元提高到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40元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同步提高。对2007年已开始试点的城市,财政负担确有困难的,提高补助标准可以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向困难市县倾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7]163号)要求,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明确到位时间,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要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简化拨付流程,及时足额拨付上级和本级补助资金,加强对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等渠道,切实解决困难居民缴费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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