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办产函[2008]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文化部决定表彰一批近十年来为发展文化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文化产业工作先进集体从全国文化系统主管文化产业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中推荐。
文化产业工作先进个人从全国文化系统在发展文化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现职工作人员中推荐。
评选对象适当向基层单位和个人倾斜。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本地实际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全面出色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文化产业工作任务,工作思路明确,方法措施得当,具有创新精神,使本系统、本单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自觉加强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勤政廉洁。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文化产业工作,乐于奉献,工作努力,作风扎实,廉洁奉公。
3.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开拓进取,在本职岗位上,为促进本地区、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根据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把关,确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质量及其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推荐的重点在基层和文化产业工作一线的人员。厅局级单位和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行政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人数不超过获奖总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