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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五)坚持以改革促进就业,以发展带动就业的原则。中央支持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和创新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就业问题的做法。对通过改革,职工安置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优先安排各项补助资金。

  二、中央财政投入的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一)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企业缴费部分,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6%、2%、1%、1%核定(其中,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计算)。中央财政按每年企业“四险”缴费部分的80%予以补助,同时对离休职工,中央财政按人均5000元标准的80%即4000元安排医疗补助。对混岗职工安置,中央财政按人均8000元标准的80%即6400元安排补助,分三年拨付到位;对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一次性安置补助标准,扣减该职工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后的80%部分,中央财政再按80%的标准补助,分三年拨付到位。

  (二)申请程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四险”和职工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6月10日前联合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时抄送财政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由集团公司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实施方案》审核合格的省区和单位,函商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四险”补助政策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财政补助政策,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联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办法,妥善处理好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明确相关责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各地接此通知后,应按中央财政预算确定的规模,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等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森工企业参加“四险”的职工人数、缴费标准、缴费比例和欠费解决办法,明确混岗集体职工和下岗再就业中心职工的安置标准和安置办法,明确资金渠道,明确措施和责任,确保《实施方案》稳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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