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6]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职工困难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基本保险(以下简称“四险”),以及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适当补助。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把好事做好、做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做好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原则。各省(区、市)混岗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混岗集体职工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安置标准,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坚持以人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则。各省(区、市)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年龄职工对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类制定安置办法。要充分考虑“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实际状况,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多渠道融资、统筹资金使用的原则。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可通过国有林权转让收益、辅业改制的净资产转让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进一步筹集资金。中央财政将中央“四险”补助资金和混岗职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大兴岭林业集团公司由财政部拨付到国家林业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四)坚持职工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要增加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