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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08]34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

  今年是国务院批准颁布《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第二年,也是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年。为推动《规划》实施,国家民委、财政部共同决定继续加大对边境县的扶持力度。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6亿元,扶持的边境县扩大到120个,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的所有边境县,以及2007年确定的东北三省的14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为做好今年的兴边富民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规划》实施

  2007年,为贯彻落实《规划》,各省区都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 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划,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这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2008年,各省区民(宗)委和财政厅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推动实施规划。要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进一步提高相关部门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边境县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纳入相关部门的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在其中单列,优先安排。同时,做好本省区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认真编制兴边富民补助资金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设立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兴边富民补助资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兴边富民行动的高度重视和对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特殊关怀。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各省区民(宗)委和财政厅要按照《规划》的精神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的规定,编制本省区的兴边富民补助资金项目规划(2008-2010)和年度计划,并指导边境县编制2008年-2010年兴边富民补助资金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省区项目规划、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国家民委、财政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着力提高边境农村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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