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指导本省(区、市)资金整合县开展自评;
(二)对资金整合县的自评工作进行检查;
(三)对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资金整合县自评结果和省级财政部门考评结果;
(五)对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资金整合县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
(四)对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
(五)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和考评结果,确定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奖励的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资金整合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对资金整合县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资金整合县在自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量化指标表
考 评 指 标 | 满分分值 | 资金整合县自评得分 | 省级财政考评得分 | 说 明 |
一、整合方案编制 | 10 | | | 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3分、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分、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3分、方案设计编制(内容规范清晰)2分。 |
二、体制机制创新 | 10 | | | 体制机制创新5分、管理制度创新3分、沟通协调机制创新2分。 |
三、工作保障措施 | 10 | | | 组织机构2分、宣传发动2分、议事制度2分、运行情况2分、信息交流与宣传2分。 |
四、县本级整合资金 | 20 | | | 县本级整合资金渠道5分、整合县级支农资金规模10分、到位情况5分。 |
五、引导社会投入 | 10 | | | 基准分8分(引导金融、信贷、企业等工商资本投入达到县本级整合支农资金总额的200%),每增加50个百分点加1分,每降低50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10分,最低0分。 |
六、资金使用管理 | 15 | | | 资金投向合理性3分、资金分配规范性4分、使用管理措施5分、日常监督检查3分。 |
七、项目建设与管理 | 10 | | | 项目按批复规划实施3分、项目建设进度3分、项目管理措施2分、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2分。 |
八、整合项目效益 | 15 | | | 直接经济效益8分、带动农民增收4分、带动农民就业3分。 |
总 分 | 1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