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评的内容: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八条 考评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已经完工、并已进行竣工验收和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考评以年度为周期,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月至3月对资金整合县上一年度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资金整合县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自评。省级财政部门在当年2月底前完成对本省(区、市)资金整合县的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3月底前完成对资金整合县的抽查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考评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是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最终评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根据考评结果,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考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