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重新制定了《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