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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
(2008年5月12日 国质检食监函[2008]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奥运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各地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
  从现在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供奥食品生产企业及奥运会相关城市周边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对食品生产原料、工艺、检验、储运全过程进行检查,包括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发现企业存在不能维持发证时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完成整改不得恢复生产;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要及时报当地政府及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
  夏季对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卫生条件要求更为严格。各地要切实加大小作坊监管力度。一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督促小作坊业主认真按照承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二要严格限制小作坊产品在本乡镇范围内销售。三要加大小作坊产品监督检查频次,确保奥运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赛区城市及其周边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小作坊生产条件、卫生状况组织全面检查,要督促对脏、乱、差的小作坊进行条件改造。不能按要求进行改造的,要责令停产,条件恶劣的要坚决取缔。
  三、加强对重点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查
  对奥运食品、节令食品和突发事件涉及食品要组织开展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一是加强对供奥生产加工食品的抽查力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供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查,重点检验非食用原料、食品添加剂、重要卫生安全指标和违禁药物等。二是加大抽查范围。各地要对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麦粉、大米、米粉、瓶(桶)装矿泉水、食用植物油、酱油、醋、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等食品开展专项抽查。三是加大后处理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召回不安全食品,并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要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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