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总局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基地名单、基地信息变更或撤销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备案基地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包括日常监管、年审和换证复查三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主要包括:
(一)备案种植基地的周围环境及状况;
(二)备案基地的种植面积及种植品种;
(三)备案基地病虫害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四)备案基地农业化学投入品进货台帐和使用台帐;
(五)备案基地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情况;
(六)备案基地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七)采收数量、出具《供货证明》情况和数量核发情况;
(八)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备案基地对应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基地年度审核申请,基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于当年11月底前组织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辖区内备案基地进行年度审核。
年度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备案基地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换证复查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其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受理其相关产品出口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
(二)不按规定购买施用农用化学品的;
(三)原料不在安全间隔期采收,造成农残超标的;
(四)原料检出农药与申报农药不符的;
(五)抽样检测农用化学品超标的;
(六)其它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基地的备案资格:
(一)转让、借用、篡改基地备案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中农用化学品残留检测情况与申报农用化学品严重不符的;
(四)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或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存放和使用农药的;
(五)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在出口前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进口国或我国标准,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因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被进口国通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此给我国同类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生产企业因违规被列入总局“出口食品违规企业名单”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类似违规行为。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基地,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基地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一)备案基地对应加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基地地点、种植面积等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1年内没有种植备案范围内出口原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申 请 表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生产加工企业地址:
产 品 类 别:
基 地 名 称:
基 地 地 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申
请
企
业
| 企业名称(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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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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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注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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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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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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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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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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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地管理权限
类别
| □ 自有基地(需有基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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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基地 (需提供与土地种植户的基地管理合同,共 份;种植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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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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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基地管理能力
| 基地管理组织(部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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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制度(基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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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管理人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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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员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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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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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保员
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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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
| 农用化学品种类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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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计划(含种植及管理、农用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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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监管(农用化学品使用、原料安全采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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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异常情况监控及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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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
| 异常情况报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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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验收、溯源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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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检测自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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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疫情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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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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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清单
(基地管理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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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承诺:
1. 本企业所提供的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材料属实,否则责任自负。
2. 加强备案种植基地的日常监管,确保备案种植基地符合相关要求。
3. 认真执行和落实农残检测自控措施。
4. 不收购、加工非备案种植基地或非本企业自控基地原料冒充备案种植基地原料。
5. 严格执行全过程溯源管理。
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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