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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对应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
  总局此前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局在出口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实施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目录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产 品 代 码

备   注

1

蔬菜

SC

马铃薯、木薯、甜玉米除外。

2

食用菌

SYJ

 

3

粮食及豆类

LS

大麦、小麦、黑麦、玉米、大豆除外。

4

油籽油料类

YL

油菜籽除外。

5

干坚果

GJG

 

6

籽仁类

ZR

 

7

茶叶

CY

 

8

可可咖啡原料类

KF

 

9

植物源性调料

TL

 

10

可兼作食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

ZYC

如:枸杞、人参、西洋参、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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