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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七)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八)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2007年修订)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三)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的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要求(详见附表一)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现有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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