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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试点工作的政策要求

  (一)坚持先清理后化解。进行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不遵守这些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界定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国有农场所属学校的性质。没有承担“普九”任务的学校债务不属于化解范围。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根据各类在校生比例等办法确定“普九”债务规模。

  (三)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还债务的内容应是用于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支出所形成的债务,坚决剔除建设教职工住宅、支付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四)明确偿债优先顺序。在偿债过程中,要优先偿还国有农场“普九”债务;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和工程队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妥善处理“白条”债务及债务利息等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对为骗取偿债资金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垦区和兵团要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按统一标准妥善处理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利息问题。

  四、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国有农场义务教育新债。要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大对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国有农场中小学预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费支出,不得举债进行校舍建设或改善办学条件。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举借主体、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要积极研究制定制止义务教育新债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建立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将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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