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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汇总上报。在各国有农场自查摸底的基础上,要对债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并分别上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

  (三)审核确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要对国有农场“普九”债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为提高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组织必要的抽查,抽查面应不少于国有农场“普九”债权人总数或债务总额的40%,并以书面形式对各国有农场“普九”债务数据予以确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机构进行审核抽查。

  (四)制订实施方案。中央直属垦区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兵团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由兵团负责制订,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化债试点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化债的范围、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分农场“普九”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农场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处理、优先偿债顺序等);分农场偿债资金来源;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等。

  在完成对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化债试点实施方案审批后,工作小组将分别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签订化债责任书,并根据化债完成期限组织验收。

  中央直属垦区“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统筹规划,垦区和国有农场具体实施;兵团“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兵团统筹规划,团场具体实施。

  (五)筹集偿债资金。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应按照国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中央财政对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化解国有农场“普九”债务的试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财预〔2008〕26号)核定。

  偿债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六)偿还债务。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垦区和兵团提交偿债申请。垦区和兵团要认真审核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偿债申请,对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并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信用社)账号。

  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国有农场要与垦区和兵团财务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垦区和兵团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已销号的债务通知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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