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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林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农改[2008]25号)


  为深入推进国有农场(包括林场、森工企业和团场,下同)改革,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有关精神,结合国有农场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中央直属垦区(包括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海南农垦总局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下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中央直属垦区和兵团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从2008年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国有农场“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步骤

  (一)自查摸底。国有农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兵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采取科学、客观、合理的方法,挤干债务水分,核定“普九”债务的实际数额;组织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账务凭据表明是为开展“普九”而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和审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在此基础上,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国有农场要对本单位“普九”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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