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案件线索移交和信息通报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在工作或对外磋商谈判中接收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后,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提供证据材料。对于知识产权部门移送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侦查,并将案件办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知识产权部门。必要时可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商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五、加强重大案件督办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协调组织优势力量,提高办案效率。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情报交换等形式,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联合开展打击工作。联合打击要以“精确打击、全程打击”为方针,协同作战,查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必要时,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要联合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涉及有组织犯罪,或者利用高科技、高智商手段违法犯罪的案件;重大跨国跨境案件,以及其他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有必要协调、督办的案件。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内部培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和执法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培训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形式,相互支持,共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七、共同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