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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二)有充分论据,经实际应用证明有显著效果的新的文化科技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文化科技成果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和文化科技发展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千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千元(三等奖等级)。

  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二)二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

  (三)三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

  (四)四等奖项目应是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在本省或部分单位推广应用的;

  (五)获得科技管理奖的,应具有五年以上科技管理工作历史,能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科委和文化部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并制定、实施本地区本单位科技管理规定,在科技计划、成果管理(鉴定、奖励、申报、推广)及组织制订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信息研究等诸项工作中实施科学及规范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

  (六)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应是推广、转让、应用成果范围达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十个单位以上,并在技术培训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登记入档等日常工作。评审组中各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定三、四等奖项目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项目;科技管理评审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科技管理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一、二等奖和科技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核准三、四等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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