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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形式及主要内容

  (一)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部统筹、指导。

  财政部负责全国代理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制定全国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并对各地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代理服务的规章制度建设,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组织对本地区各乡、镇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二)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维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三)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由代理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代理服务工作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1. 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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