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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四)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

  “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小计”: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各单位账面累计结余的公房出售收入结存数额,不包括应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的20%安排发放2009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五)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发放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六)用其他资金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用其他自有资金安排发放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七)申请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年支出。指2009年单位在动用2008年末结余、20%的2008年末售房收入结余、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后,拟申请财政预算拨款安排发放的2009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八)在职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在职职工人数。

  (九)离退休职工人数。指预计中央单位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离退休职工人数。

  (十)2008年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指预计2008年中央单位发放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总额。行政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不包括奖金、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包括按照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核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不包括绩效工资、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十一)2007年年末结余。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

  三、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应当对应的职级。

  (三)是否提职。指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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