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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④级差补贴。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其中:对于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行政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包括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职务工资(或等级工资)、按工资一定比例核发的津贴以及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中央京外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购房补贴需求按照下列规定测算:

  中央京外单位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测算应当核发给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购房补贴需求数额。所在地购房补贴项目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的,分别填入相应的购房补贴项目;所在地购房补贴政策比较特殊,无法分为按月补贴、无房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补贴以及级差补贴项目的,统一填列其他补贴项目。

  (三)2008年年末结余。

  “2008年年末结余-小计”:指预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单位账面累计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结存数额,包括事业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规定,二级预算单位上交主管部门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减少本单位的“2008年末结余-小计”;二级预算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再分配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时,相应增加本单位的“2008年末结余-小计”。

  “2008年年末结余-其中:安排本年支出”:指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动用预计2008年末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包括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累计结余)分别安排用于2009年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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