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综[2008]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一)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提租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单位)。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三)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京外单位中,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核发的购房补贴。不包括: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尚未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其他中央京外单位,人员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以及转制科研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按照我部印发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和《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在编制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包括:预计截至2008年底,行政单位的年末结余以及事业单位转入事业基金形成的结余资金),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