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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第一阶段(2008年5-6月):部署安排、宣传发动

  1. 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等七部门组成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制度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一名司局级干部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各设区城市专项治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2. 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 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8年7-8月):自查自纠、边查边改

  各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设区城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对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

  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辖区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2008年9-10月):监督检查、推进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针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加强监督检查,帮助各地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10月底前,各省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督促检查情况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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