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保[2008]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制定了《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的要求,2008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及国家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堵塞监管漏洞,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