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地方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大力充实服务贸易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牵头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服务贸易发展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
(五)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发达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探索建立服务贸易示范区。
(六)提高服务贸易调查研究工作的水平。加强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以及建立专业性研究机构的研究,与国际组织和国外服务贸易中介机构广泛建立联系,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政策依据,为企业制订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和帮助。商务部将就促进重点行业出口开展调研工作,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加强服务贸易人才建设。落实和完善各项培养服务贸易人才的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实施“人才强商”工程,开展服务贸易人才培训,举办服务贸易综合知识、服务贸易统计等培训班,提高全国商务系统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和企业骨干的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完善服务贸易扶持政策措施
(八)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调研,深入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的行业、区域特点,尤其是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制订《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地的服务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
(九)研究制订扶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加快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出台财税、金融、外汇、通关、商检、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简化工作程序,为服务贸易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各地要研究出台适合本地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各类资源向有优势的服务贸易出口行业集中。
(十)培育重点出口企业。扶持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培育出口品牌,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特点,重点分析有比较优势行业的自主出口品牌现状,研究制订扶持和推介措施,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和企业集团。保护我国知名品牌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为自主出口品牌“走出去”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