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五)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所需提交材料应当包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的可行性报告、进站方案、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六)需提交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以及提交要求、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及处置方法;
(八)开标的时间、地点;
(九)评分标准;
(十)中标合同文本;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违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提高、增设或者降低、减少条件限制投标人,也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地域限制。
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包括标前分80分和评标分120分。标前分的评分标准见附件。评标分中应当包括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下列要求设定:
(一)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加强管理、规范经营;
(二)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运输安全水平、服务水平和承担社会责任;
(三)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节能减排;
(四)有利于引导客运经营者提高车辆技术装备水平;
(五)有利于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