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机制。基层质检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策时,应当听取法制机构意见,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了解验证决策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及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基层质检部门应当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印发,依照规定实施备案审查。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过时的、失当的,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层质检部门要通过划分责任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标准,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将以往行政执法管理“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将执法业绩转换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成绩。
(七)严格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基层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项目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八公开”,严格规范公示内容,凡涉及许可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修改事项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要加强许可事项的后公开监督,要进一步优化办事制度和办事流程设计,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便民服务措施,要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八)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程序。坚持案件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要结合实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要进行定期评查。积极推行公开审案制度,抓紧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向全国推广。
(九)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解释。对行政执法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的,应当由总局法规司统一对外提供书面请示;对涉及总局规章的解释,由总局法规司统一负责实施;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统一由省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协调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汇编释义的编辑出版,统一由总局法规司组织。基层质检机构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解释、适用等问题应当向上一级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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