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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


  检查情况汇总
项目未实现功能或存在问题
前台业务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 
后台管理系统 
信息报送系统 
信息管理平台 
结论和建议措施:
后续跟踪改进情况及改进评价:


  附件1:基金销售机构自查表

  商业银行及营业网点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对照表
  银行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要求主审复核备注备注
主体资格代销银行是否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销售办法》四十条
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九条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三十九条
业务系统按照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检查指引     参照《销售办法》十条
业务制度按照内部控制检查指引     《销售办法》十、四十三条
销售适用性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推行基金的销售适用性     《销售适用性》
是否建立对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产品的评价体系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预测该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诋毁同行或者损害同业声誉的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变相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写明风险提示语句     《销售办法》二十五条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题词或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发布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销售办法》二十条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加强了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
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是否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补充规定》第一条(三)
是否在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制度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基金未来投资业绩进行模拟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宣传推介材料中模拟历史业绩的是否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是否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的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公式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     《补充规定》第一条(六)
销售费率是否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费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销售办法》四十五条
是否在募集过程中对认购费打折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费率优惠是否备案并公告      
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出现以低于基金面值的价格或以变相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如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基金法》二十条
在基金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销售办法》十九条
是否存在盘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业务     《运作办法》十八条
销售行为是否发生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客户服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服务流程      
客户服务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认为是个股投资建议或其他有可能误导投资人的意见      
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内容是否按相关流程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他       
        
主审: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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