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


  3、后台管理系统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
实现部分
  实现
未实现
权限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第十七条    
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第十八条(一)    
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第十八条(二)    
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第十八条(三)    
记录和管理基金风险评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十九条(一)    
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第十九条(二)    
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第十九条(三)    
盘后交易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第二十条    
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相关功能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第二十一条(一)    
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第二十一条(二)    
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第二十一条(三)    
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条(一)    
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条(二)    
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第二十二条(三)    
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第二十二条(四)    


  4、信息报送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
实现部分
  实现
未实现
基金销售机构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第二十三条(一)    
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第二十三条(二)    
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第二十三条(三)    
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十三条(四)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第二十三条(五)    
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第二十三条(六)    
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第二十三条(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八)    
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第二十四条    
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第二十四条    


  5、平台管理
检查项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否实现说明
实现部分
  实现
未实现
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第二十五条    
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第二十六条    
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供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的报告第二十七条    
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第二十九条    
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人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资人交易数据和口令密码,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留痕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项目文档和技术文档,对于定制开发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第三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运行中采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接口第三十三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将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设备托管、网络通信、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技术外包方签订详细的商业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销售系统及基金登记系统与代销机构销售系统的连接是否顺畅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