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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1号――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31号)


  为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深入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我会决定近期组织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将基金销售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现场检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性文件。

  (二)检查目的

  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完善有关技术系统、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做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工作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等。同时,现场检查工作还将督促基金销售机构做好维护稳定和数据报送的相关工作。

  (三)检查内容

  1.资金安全保障: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2.内部控制制度:总行或总部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分行或营业部的执行情况等。

  3.信息管理平台:平台功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4.销售适用性:长期推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5.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发放、使用情况等。

  6.基金从业人员: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考试的情况等。

  7.投资者教育:持续开展情况。

  8.基金销售协议:协议内容的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等。

  9.数据报送:总行或总部数据报送的准备和实施情况。

  (四)检查时间、范围和检查方式

  2008年9月至12月,由我会36个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北京、上海、广东及深圳地区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其中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部的检查由我会基金监管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完成。检查包括各基金销售机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检查两个阶段:

  1.自我检查。2008年8月底之前,按照我会发出的自查表(请自行到我会网站中基金监管部的“通知公告”栏目里下载),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反馈至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我会派出机构。

  2.现场检查。我会基金监管部或派出机构根据自查和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与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座谈及听取工作汇报、到营业网点现场查询及检查记录和文件、抽样测试、询问基金投资者相关问题等方式。

  二、相关事项

  (一)维护稳定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做好自查的同时,应当对基金销售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系统深入的梳理,并制定或改进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控制制度,必要时应当进行应急演练。随附《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附件2),供参考。

  (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中国证券业协会目前已完成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准备工作。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考虑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三)数据报送工作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从2008年9月开始,填写随附的《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数据报送表》(附件3)并向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http://data.csrc.gov.cn)报送。尚未获得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与我会基金监管部联系:

  数据报送联系人:陈鹏,联系电话:010-88060392,联系邮箱:chenpeng@jajx.com。

  报表的电子版本可在登陆系统后下载。

  (四)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情况公示工作

  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2009年1月底前,将全部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情况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抄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后每年的1月和7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以上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信息的具体格式见附件4。

  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人:张蓉,联系电话:010-66575895,联系邮箱:zhangrong@sac.net.cn。

  附件:1.基金销售机构自查表

  2.基金销售与信息系统应急预案风险点汇总

  3.基金销售机构交易数据报送表

  4.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质信息一览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现场检查对照表

  公司名称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要求主审复核备注备注
主体资格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九条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是否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销售办法》三十九条
业务系统按照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平台检查指引     参照《销售办法》十条
业务制度按照内部控制检查指引     《销售办法》十、四十三条
销售适用性是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推行基金的销售适用性     《销售适用性》
是否建立对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产品的评价体系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预测该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含有诋毁同行或者损害同业声誉的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变相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写明风险提示语句     《销售办法》二十五条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登载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性题词或用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销售办法》十九条
发布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是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销售办法》二十条
宣传推介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加强了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补充规定》第一条(二)
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是否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补充规定》第一条(三)
是否在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制度     《补充规定》第一条(四)
宣传推介材料是否对基金未来投资业绩进行模拟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宣传推介材料中模拟历史业绩的是否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符合年平均收益率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是否对宣传推介材料中的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公式进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补充规定》第一条(五)
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清晰     《补充规定》第一条(六)
销售费率是否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费率,公平一致地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销售办法》四十五条
是否在募集过程中对认购费打折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费率优惠是否备案并公告      
基金销售过程中是否出现以低于基金面值的价格或以变相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销售基金的行为(如抽奖,回扣,送实物,送保险,送现金,送基金份额或其他产品等)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销售行为是否存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的行为     《基金法》二十条
在基金销售活动中是否存在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销售办法》十九条
是否存在盘后交易等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停止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业务     《运作办法》十八条
销售行为是否发生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行为     《销售办法》四十七条
客户服务是否建立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客户服务流程      
客户服务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否提供了任何可能被认为是个股投资建议或其他有可能误导投资人的意见      
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内容是否按相关流程得到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其他       
        
主审: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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