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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2008年度优秀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2008年度优秀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通知
(办产函〔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中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提高中国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中华优秀文化的对外影响力,改变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不平衡的局面,2007年,文化部对2005年以来在国际文化市场上表现出色的演艺和展览类的9个优秀出口文化企业、18个优秀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了奖励,并制作了画册和光盘,对外进行宣传推广。
  经研究,文化部决定对2007-2008年度的优秀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继续给予奖励,并加大奖励扶持的力度。现将申报奖励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2007年6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在国际文化市场上表现突出的演艺、展览类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
  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拥有单位可分别向所在地文化厅局(含计划单列市)提出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厅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向文化部推荐(申报表格附后,可复印,也可登陆中国文化产业网www.cnci.gov.cn下载)。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30日(以寄出时间为准)。
  三、资格认定
  文化部成立优秀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文化部部长助理丁伟担任,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王永章担任副主任,部分专家、学者和文化部相关司局、处室负责人为委员。
  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外文化产业处。办公室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评定委员会评审决定。
  资格评定工作将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写明反对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接到异议材料后,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抓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委员会最终决定。
  四、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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