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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59号--关于批准对藏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59号)


关于批准对藏毯实施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藏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青海手工藏毯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青政函〔2006〕4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西藏藏毯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藏政函〔2007〕6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及西藏自治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青海产区。

  1. 原料:以青藏高原特有的藏系土种绵羊所产的羊毛西宁毛为主要原料。

  2. 工艺过程:原料→毛纱生产→地毯织做→后整理→成品

  3. 工艺要求:

  (1)毛纱生产:

  ①洗毛:原毛 →分等分级→开松 →洗毛 →洗净毛

  ②和毛:和毛后回潮率达到28%至30%,混料均匀、油水均匀。

  ③梳毛、纺纱:纱支达到规定要求,捻度达到15至17捻/10厘米,接头长度不长于2厘米,搓头长度不长于5厘米,捻条均匀,大肚、粗节、细节、粗细节不允许。

  ④洗线、染色:染色后颜色符合标样,与标样对比,表面、截面色相均一致,染色无色花,用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卡》评定。色差在3.5级以上。有段染效果的纱要符合相关要求,染色后绞纱平行顺直,不得有油渍、草杂等。

  (2)地毯织做:

  上经→织做。上经要求经头排列均匀,总经头数量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经线不压不叠,松紧度一致,织做时道数要排列均匀,纬板要平行一致,不准出现露经、露纬;要严格掌握厚度,上下绒头必须要长短一致,毯背不应出现空环凸泡;花形纹样要符合图案设计要求;倒头要合理,无花刺、无错位、无错花;撩边要粗细均匀,无荷叶边;半成品清洁,无油污、脏污、色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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